自2002年起,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(CPSC)已記錄了七宗嬰童被監控器電線勒死及另外三宗差點勒死的事件。
為使這種危害降至最低,一項自愿性的嬰兒監控器消費者安全規范ASTM F 2951-12 于2012年5月發布。包括聲頻、視頻和感應監控器等有線嬰兒監控器,都必須符合使用和濫用規定,以及符合標簽、說明材料和包裝要求。
ASTM F 2951的具體要求:
測試之前或之后都不能有危險的尖角或尖邊
嬰兒監控器的電線要封蓋起來,或放在距離嬰兒床至少3英尺遠的地方
涂料和表面涂層應符合16 CFR 1303的總鉛含量要求
不含16 CFR 1500.3(c)(6)(vi)中定義的易燃固體
顯示在嬰兒監控器電線或電線箱上的特殊警告語(如下所列)和圖像要持久、清晰、易讀,警示符號和“WARNING”高度不可小于5mm,其余文字的大寫字母高度不可小于2.5mm。